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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先生
电话:18831187358(电话及微信)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3号
MA、KA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认证
咨询电话:史先生188 3118 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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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办程序
2、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细则
3、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4、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细则
5、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一、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 次申办安 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 次申办程序)、变更安 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 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
一、首 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 次申办安 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提出产品申办安 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 家*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 家*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 家*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 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 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 家*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 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 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 家*对取得安 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附注]
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 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 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 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 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 全标志标识。
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 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 全标志有效期相同。
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 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 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 全标志证书。
二、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提出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 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 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 次申办安 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 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 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 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安 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 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 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 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满足安 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安 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 全评估、论证,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安 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 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 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 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 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产品质量和安 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 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 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 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首 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 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 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 次申办产品安 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 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 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 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 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 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 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规程》、关于设备安 全使用的安 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 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 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 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对安 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 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 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 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 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 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的安 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三条 安标国 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 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 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 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安标国 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 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 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 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 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 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 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 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 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
三、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 技术审查是通过对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的审查,判断申请安 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是否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的活动,*审查产品的安 全性能。
第三条 技术审查的依据是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
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内容涉及重要安 全性能时,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制订换标工作方案并报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 技术审查分为首 次申办审查、变更审查、延续审查。
首 次申办审查针对首 次申请安 全标志的产品;变更审查针对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安 全标志的产品;延续审查针对申请延续安 全标志的产品。
第五条 安标国 家*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建立技术审查员队伍,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准则,备案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
安标国 家*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在技术机构完成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六条 安标国 家*建立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技术领域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明确具体意见。
安标国 家*在研究处理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重大技术问题时,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章 首 次申办审查
第七条 对首 次申办安 全标志的产品,审查产品在技术上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必要时可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实物进行审查。
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其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的防爆性能、安 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 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其机械安 全性能、安 全保护性能、安 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其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技术审查仅针对其安 全性能。
第八条 产品标准。
(一)产品执行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审查所选用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执行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同时需编制产品技术条件的,还应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是否明确了相关技术参数或要求。
(二)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审查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是否适合矿山实际工况,是否符合通用安 全标准和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产品安 全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具体、明确、统一。
第九条 产品图纸。
审查产品图纸是否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主要包括:
(一)图纸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技术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与产品标准一致。
(二)图纸是否完整清晰反映产品构成,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防爆电气产品是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审查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 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矿山使用的产品。
明细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齐全,对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的安 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
审查防爆电气等*产品的适用环境、安 全技术指标、安 全使用须知和必要的安 全警示性语句、维修管理须知等,原则上不涉及产品功能、特点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已取得安 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安标国 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初审。
需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审查的,向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
审查工作原则上自收到审查所需的完整技术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 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机构审查合格并确认的技术文件及技术审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对技术文件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技术文件;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三章 变更审查
第十四条 对申请变更安 全标志的产品,主要进行差异性审查,*是变更所涉及的安 全性能。
产品变更主要指局部结构或安 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重要原材料等发生变化,或执行标准中主要引用标准被修订、代替等。
第十五条 安标国 家*对通过审查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变更审查的工作时限不超过同类产品首 次申办审查的工作时限。
第四章 延续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延续安 全标志的产品,*审查产品所执行或主要引用标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安 全标志时提出变更的产品,按变更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延续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安标国 家*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延续审查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相关国 家或行业标准变化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五章 技术审查管理
*十条 申请人提交产品技术文件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安标国 家*实施技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技术审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安标国 家*网站及时发布。
*十一条安标国 家*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工作,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二条 安标国 家*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明确审查要求和工作时限。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要求实施审查。
*十三条 技术机构及技术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标国 家*可暂停或取消对其的技术审查委托:
(一)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无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
(二)审查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申请人技术秘密的;
(四)其他违规情况。
*十四条 安标国 家*及承担委托技术审查的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技术文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备案、存档。技术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应一致。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十五条 安标国 家*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技术审查工作。
对相关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予明确规定的性能、技术审查中不予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请人*。
*十六条 安标国 家*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制定技术文件档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备案、存档的技术文件。
*十七条 安标国 家*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保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不侵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安 全标志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承担由于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技术文件、擅自变更技术文件或违背承诺等所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满足安 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依据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安标国 家*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章 安 全标志检验分类
第五条 产品检验分为首 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 首 次申办检验是对首 次申办安 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 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 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 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 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 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 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 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 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 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 检验委托
第十条 安标国 家*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 家*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进行的安 全标志检验,除检验报告外,原则上不出具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安标国 家*委托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一)按授权范围委托原则,严格按照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对安 全生产检验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委托安 全标志检验任务;
(二)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 全标志检验原则;
(三)*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
第十二条 对依据新发布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授权,但相关检验机构已取得产品标准中规定检验项目授权的,可按授权范围委托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不能满足产品安 全标志检验要求时,安标国 家*报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产品检验原则上在检验机构进行。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首 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则上采取送样检验方式。安标国 家*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六条 延续检验、监督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安标国 家*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
第十七条 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 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抽样时,可不要求抽样基数。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寄(送)样品或申请延续安 全标志时因持证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抽样工作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及时向安标国 家*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大型设备延续安 全标志时,不满足安 全标志检验条件的,可先延续安 全标志,待满足检验要求时补做相关检验;延续满一年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安 全标志。
第十九条 对按监督检查方案必须进行监督检验的产品,持证人不能满足安 全标志抽样要求时,应在其后90日内提供相应条件。逾期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安 全标志。
*十条 持证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寄(送)封样样品。
*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安 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和检验委托书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验依据、调整检验类型、增减检验项目、改变检验方法。检验工作应首先核对样品与审查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
监督检验过程中,不得更改、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
*十二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的时限依据产品复杂程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自收到样品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
*十三条 申办延续安 全标志的产品,如在其安 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进行了监督检验或变更检验且满足延续检验相关要求的,其检验结果可作为产品延续安 全标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检验报告
*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文件上传*安标国 家*。
检验机构应定期将出具的检验报告刻录光盘,加盖公章后寄送安标国 家*,并确保上传的检验报告与光盘中检验报告一致。
*十五条 检验报告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所检样品与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有明确结论。
对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报告中应明确描述检验条件等相关信息。
*十六条 安标国 家*依据检验委托书的要求,对检验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或抽查。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时,检验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十七条 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后样品在检验机构保留的时间不少于30日,现场检验的样品不受此限。
申请人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
*十八条 对首 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自发出检验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十九条 对延续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安标国 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撤销其安 全标志。
对被暂停安 全标志的产品,安标国 家*向持证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持证人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完成整改,提出抽样复检申请。复检项目原则上为不合格项及与其关联的检验项目。
复检合格的,恢复被暂停的安 全标志;逾期未提出抽样复检申请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被暂停的安 全标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安标国 家*对所委托的安 全标志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 全标志检验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对做出的检验结论负责。
产品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应予公布。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 全标志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秘密,不侵犯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不从事被检产品的研发、生产。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标国 家*可暂停或取消对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委托,并将相关情况报国 家安 全监管总局:
(一)未按照产品标准、安 全标志检验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安 全标志检验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安 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五)泄露受检单位技术秘密的;
(六)产品检验收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七)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封样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向产品检验机构支付产品检验费用。
五、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 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 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 次申办安 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 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 家*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 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 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 评审组由在安标国 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 家*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 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 家*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 面评审,*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 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 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 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 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 家*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安标国 家*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 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 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十条 首 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 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十一条 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十六条 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 家*。
*十七条 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 家*。必要时安标国 家*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 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 全标志。安标国 家*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 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 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八条 安标国 家*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十九条 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 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 家*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 安标国 家*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 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咨询电话:史先生188 3118 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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