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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先生
电话:18831187358(电话及微信)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3号
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证
咨询电话:史先生188 3118 7358
目录
1、申请条件
2、受理部门、办理依据及审批类型
3、申请材料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一、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 全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 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受理部门、办理依据及审批类型
受理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三、申请材料
1、与所申请产品相符的《全 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书的附件(待具备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条件后免予提供)。
2、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有企业公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营业执照载明信息一致。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企业需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登录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https://www.hebqts.gov.cn/bsdt/fwcjmn/scxkz/)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全 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或持申请材料,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行政许可大厅办理申请手续。
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收到企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立即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二、例行检查与日常监管
1、各市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
2、全覆盖例行检查由各市局具体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并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
3、例行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符合《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中法定条件(含实施细则要求)的情况以及其他承诺内容的践行情况。
4、例行检查结果由市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任务完成后3日内上传*网上审批系统。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5、检查结论不合格的,立即启动撤证程序并予以从重处罚。撤证程序按照《河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冀质监规〔2018〕1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审定和发证
1、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于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制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书的,一经审批即推送*企业,企业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将获证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公布。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在10日内完成准予或不准予发证工作。自准予或不准予发证之日起3日内将《全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寄送或推送*企业。
咨询电话:史先生188 3118 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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